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四八號
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0八之一號八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肆佰零肆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萬零壹佰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零肆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江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