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七二號
原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偉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玖拾柒萬伍仟柒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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