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二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許德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林學德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陸萬元,折合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