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進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岳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即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所簽發之票據號碼為SIA0000000號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其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2年5月27日,故債權人請求前開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502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台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51,200元│102年3月5日│年利率6%│├──┼───────┼────────┼───────┤│002│100,000元│102年5月27日│年利率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