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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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皇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皇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皇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判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於103年5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1)臺灣臺南法院於100年9月22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1月3日確定;(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5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6月28日確定;(3)本院於101年6月13日以101年度基簡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1年7月16日確定;(4)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1年10月1日確定;上開(1)、(2)、(4)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而上開(4)判決係101年8月31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嗣受刑人於101年4月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8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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