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57號
原 告 陳冠維
被 告 陳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蘇彥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1257號
原 告 陳冠維
被 告 陳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