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慧佩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簡慧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簡慧佩因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鄧振球法官盧彥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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