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葛永輝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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