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李雅俐法官黃齡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