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號
原告 廖興隆 即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