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洪崇欽律師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丁○○、甲○○、乙○○、丙○○均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共同涉犯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被告丁○○尚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罪,嫌疑重大,所犯擄人勒贖及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純如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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