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923號原告 陳素玲 被告 楊惠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云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