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09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運興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