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88號原告 洪妤涵 被告善軒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哲謙 (原名 林軒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