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064號
上 訴 人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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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321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