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原告甲○○
樓被告大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
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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