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過失傷害等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劉榮服
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世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7│││││││3││過│期││桃│5│桃│交1││桃│交1││9││失│徒已│71│園│偵2│園│4│48│園│4│5│執0││傷│刑執││地│1│地│訴6││地│訴6││2││害│六畢││檢│1│院│││院││││││月│││││││││││├──┼──┼────┼──┼─────┼─┼───┼────┼─┼───┼────┼────┤││有││││││││││6││重│期││台│3│台│上1││台│上1││5│││徒│3│中│偵3│中│9││中│9│2│執1│││刑││地│4│高│易2││高│易2││2││利│八││檢│6│分│2││分│2│││││月││││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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