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龔永昆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茂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I~IVX12L10T32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告├────┼─┬───┼─┬───┬────┼─┬───┬────┤│名│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有││台│等│台│││台│││││期│36│中│2│中│沙2││中│沙2││││徒│至│地│偵8│地│3││地│3│││品│刑│525│檢│6│院│簡4││院│簡4││││六││署│9│││││││││月││││││││││├──┼──┼────┼─┼───┼─┼───┼────┼─┼───┼────┤│竊│有││台│6│台│9││台│9││││期││中│5│中│6││中│6││││徒│1│地│偵6│高│聲2│5│高│聲2│68││盜│刑││檢│3│分│1││分│1││││七││署││院│││院│││││月││││││││││├──┼──┼────┼─┼───┼─┼───┼────┼─┼───┼────┤│偽│有││台││台│││台││││造│期│4│中│8│中│8││中│8│││文│徒│至│地│聲7│高│聲7│5│高│聲7│6││書│刑│5│檢│3│分│3││分│3││││九││署││院│││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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