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О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乃遲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始行上訴,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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