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乙○○丙○○○共同選任辯護人 曹宗彝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