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六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家慧~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二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肆佰零壹│││││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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