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李瑞欽
被   告  陳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陳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等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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