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187號
原 告 李瑞欽
被 告 陳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
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被告陳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等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