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朱惠楨
相 對 人  洪劉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706號拆屋還地事
件於民國104年6月5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院104年度中簡
字第706號拆屋還地事件乃於104年7月27日確定,是聲請人
遲至105年9月13日始提出聲請,已逾上開規定之6個月期間
,其聲請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