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877號
原   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家綾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
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另
經本院於105年8月3日以105年度雄救字第55號裁定駁回
確定。詎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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