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啟貞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代 理 人  蕭郁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侑伶蔡秀卿李孟樺 間給付租金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蕭郁恬委任狀,逾期不補繳上開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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