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86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怡婷 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查報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獲保全之債權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暨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08年8月5日具狀陳報債權額為323,471元,惟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