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八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八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點九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含袋重○點九公克)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