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安字第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因竊盜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八年南簡上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確定在案。詎其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以九十年上易字第六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開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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