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莊嘉欣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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