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五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被告對系爭房屋有處分權之事實舉證。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B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