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告甲○○
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