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翠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何建民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準用,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甚明,故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無管轄權之法院提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該法院自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之餘地。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嫌業務侵占罪之刑事部分,係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221、222號),並於民國97年2月29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72號繫屬中,有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顯見本院並非上開刑事訴訟之有管轄之法院無訛,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古秋菊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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