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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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6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6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促 字第 55606 號其他文書(97.09.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 雄小 字第 5538 號(97.11.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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