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告  吳孫法
       張芳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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