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告 吳孫法
張芳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柯艾玉
被 告 吳孫法
張芳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