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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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竹簡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秉鴻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秉鴻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何秉鴻係役齡男子,其於民國101年7月12日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現改制為內政部移民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核准出境就學;其於107年8月26日已逾27歲之出境國外就學限制年齡,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於107年5月30日以東民字第1070008496號函知其應於文到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並於107年5月31日送達由其父親 何榮隆 簽收,並已轉告何秉鴻上情。詎何秉鴻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歸;再經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於10
8年1月11日以東民字第1080000907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何秉鴻應於108年3月18日接受兵役體檢,並於同日由該公所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何秉鴻。嗣經何秉鴻母親於10
8年1月16日至新竹東區區公所詢問並轉達何秉鴻表示其本人在國外工作暫無法返國等情。而何秉鴻屆期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8年9月20日東民字第1080014829號函1份及所附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1份、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7年5月30日東民字第1070008496號函1份、中華郵政掛號收件回執暨投遞記要各2份。
(二)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8年1月11日東民字第1080000907號公示送達1份及應受送達人資料1份、公佈欄照片1幀、
108年1月9日東民字第1090000598號徵兵檢查通知書1份及其上註記內容、內政部移民署資料1份、新竹市東區
3月18日臺大新竹分院未到檢名冊1份、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1份。
三、核被告何秉鴻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以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為由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之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誠屬不該,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目的、所生危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