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聲請人 呂建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一所示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件如附表二所示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公示催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中段、第2條第2項規定,由證券發行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本件聲請人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557條規定,自應分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股票附表一: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1│616│││01│││││││├─┼───────────────┼──────────────┼────┼───┼────┼───┤│00│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195│││02│││││││├─┼───────────────┼──────────────┼────┼───┼────┼───┤│00│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1│161│││03│││││││├─┼───────────────┼──────────────┼────┼───┼────┼───┤│00│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1│127│││04│││││││├─┼───────────────┼──────────────┼────┼───┼────┼───┤│00│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0││1│175│││05│││││││└─┴───────────────┴──────────────┴────┴───┴────┴───┘┌──────────────────────────────────────────────────┐│股票附表二:109年度司催字第31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三六二一一─七││1│1000│││06│││││││├─┼───────────────┼──────────────┼────┼───┼────┼───┤│00│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D─三六三四七─0~││13│1300│││07││三六三五九─七│││0││├─┼───────────────┼──────────────┼────┼───┼────┼───┤│00│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三六五四一─0~││4│4000│││08││三六五四四─六│││││├─┼───────────────┼──────────────┼────┼───┼────┼───┤│00│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一二四四─一││1│573│││09│││││││├─┼───────────────┼──────────────┼────┼───┼────┼───┤│00│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一四三六─三││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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