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10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一○三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決定(八十七年度賠字第七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本件聲請覆議人甲○○以其前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覊押共七十七日。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六四五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附卷可按。聲請覆議人以其於免訴判決確定前受覊押,依法聲請冤獄賠償。原決定以冤獄賠償案件由原判決無罪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覆議人因詐欺案件,經原決定法院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二六一一號判處罪刑後,聲請覆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以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八六四五號判決免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按。從而聲請覆議人向判決有罪之原決定機關聲請,依首揭說明,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略以其未接獲原決定機關通知補正事項,事實上亦無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所述無法補正之情形云云,任意指摘原決定不當,難認有理由。原決定應予維持,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