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 楊振順
楊天明 楊國勇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蘇廖珮吟 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裁定已經確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自明,而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項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七○○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聲請再審,未據表明有如何足證上訴為合法之新證物,僅以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調查未盡,認定事實不當,致其更審判決疏誤云云,而為指摘,殊難認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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