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度台覆字第4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4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煙毒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四七-一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煙毒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覆議決定(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四七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甲○○因煙毒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因其受覊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以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七三號決定,駁回其聲請。聲請再覆議人不服該決定,向本會聲請覆議,亦經本會於八十七年五月七日維持原決定在案。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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