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地上權登記及同意建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三二號
再審原告 許明珠
許素珠 許麗紅 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許麗珠 再審被告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石津池 右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登記及同意建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確定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吳正一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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