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葉人信右聲請人因與保證責任台北縣文山合作農場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合先敍明。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八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具體情事,未據敍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