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彭念萍 (即 彭阿連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不
停止執行為原則,縱使債務人聲明願供擔保停止執行,仍須
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始得裁定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已提出鈞院106年度北
再小字第2號再審之訴,若遭強制執行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
,勢難恢復原狀,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裁定停止鈞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5289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即本院106年度北再小字
第2號),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
請停止執行,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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