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司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武勛 、 楊碧霞 、 王祖珮 間請求106年度店
司調字第209號確認遺產數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遺產數額,核屬確認訴訟之法律關係,
性質上不能為調解之標的,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