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他調簡字第1號
原告即聲請人 陳淑貞
被告即相對人 陳蒼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蒼葆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