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894號
原   告  李嘉
訴訟代理人  高野紗里
被   告  楊士臨   原住新北市○○區○○路○○○號六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7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828元及自判決後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嗣原告於106年7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35,828元。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前係夫妻,雙方於105年3月4日辦理
離婚,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
利用取得原告所申辦之香港恒生銀行有限公司(下稱香港恒
生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
、授權碼等資料,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新北市○○區
○○路○○○號6樓,冒用原告之名義,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分別向EZTABLE網站、EZTRAVEL網站、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台灣大哥大公司)網站等購買餐券、機票、繳納
電信費用,並以上開信用卡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致EZ
TABLE網站、EZTRAVEL網站、台灣大哥大公司及香港恒生銀
行因此陷於錯誤,以為係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原告刷卡消
費,而均同意上開刷卡消費,致原告受有共計135,828元之
金錢損害,顯見被告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自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偽造行使私文書及詐欺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4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乙份為證,且被告所為涉犯刑事偽造行使私文書及詐欺
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
第2241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
7432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9至19、21
至26、28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就附表編號8、20、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
2項之詐欺得利罪,並判處「楊士臨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及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有本院105年
度簡字第7432號刑事簡易判決乙紙附卷可參,且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利用取得原告所申
辦之信用卡,並冒用其名義持卡消費,被告偽造文書及詐欺
取財之行為,致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交付商品,復使原告先
行代墊消費款予特約商店,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受共
計135,828元之財產上損害。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給付135,828元予原告之請求,要屬有據
。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
費用,故無庸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
│編號│刷卡時間│方式│刷卡金額(│
││││新臺幣)│
├──┼──────┼───────────┼─────┤
│一│105年2月4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2,700元│
│││E網站,輸入 李嘉軒 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二│105年2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238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三│105年2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2,198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四│105年2月7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619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五│105年2月20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247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六│105年2月20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2,71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七│105年2月20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3,000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八│105年2月22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台灣大│1,486元│
│││哥大公司網站,輸入李嘉││
│││軒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
│││月、授權碼等資料,而偽││
│││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電││
│││磁紀錄,並將上開消費單││
│││經網路傳輸予台灣大哥大││
│││公司網站,表示以該信用││
│││卡支付電信費用。││
├──┼──────┼───────────┼─────┤
│九│105年2月23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42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十│105年2月23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2,233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十一│105年2月26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15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十二│105年3月1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3,339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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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105年3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7,8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十四│105年3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52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十五│105年3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42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十六│105年3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7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十七│105年3月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5,713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十八│105年3月6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256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十九│105年3月6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2,097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二十│105年3月6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台灣大│2,045元│
│││哥大公司網站,輸入李嘉││
│││軒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
│││月、授權碼等資料,而偽││
│││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電││
│││磁紀錄,並將上開消費單││
│││經網路傳輸予台灣大哥大││
│││公司網站,表示以該信用││
│││卡支付電信費用。││
├──┼──────┼───────────┼─────┤
│二一│105年3月7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7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二二│105年3月7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256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二三│105年3月7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372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二四│105年3月8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539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二五│105年3月8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08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二六│105年3月8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7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二七│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台灣大│2,565元│
│││哥大公司網站,輸入李嘉││
│││軒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
│││月、授權碼等資料,而偽││
│││造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電││
│││磁紀錄,並將上開消費單││
│││經網路傳輸予台灣大哥大││
│││公司網站,表示以該信用││
│││卡支付電信費用。││
├──┼──────┼───────────┼─────┤
│二八│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390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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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7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三十│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8,0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三一│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7,94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三二│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48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
│三三│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RAV│520元│
│││EL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RAVEL││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機票。││
├──┼──────┼───────────┼─────┤
│三四│105年3月25日│以電腦設備連線至EZTABL│1,425元│
│││E網站,輸入李嘉軒信用││
│││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
│││權碼等資料,而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訂購電磁││
│││紀錄,並將上開消費訂購││
│││單經網路傳輸予EZTABLE││
│││網站,表示以該信用卡支││
│││付,購買餐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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