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乙○○猶否認有竊盜犯行,辯稱伊身上機車鑰匙,係準備要開啟他人機車置物箱,尚未得手云云,惟本件被告因竊盜及侵占犯行為警查獲之情事,業經原審認定事實甚為明確,被告所辯,委無足採,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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