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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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戊○○
己○○兼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庚○○民
丙○○民丁○○民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被告乙○○住台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一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因醫療費究由原告戊○○支付,抑由訴外人 葉明昌 支付,容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原告應陳明:所請求之喪費用中,由「福壽號」所出具之九月十六日棺木等三萬元、九月十九日對卷三萬八千元之估價單,與由「福壽禮儀鮮花社」所出具之棺木四萬五千元、貳場一萬元、誦經法事六萬七千元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二者有無重覆。如無重覆,原告應提出上開估價單所載六萬八千元之正式收據或統一發票為證。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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