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江婉容~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盧富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萬│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叁萬壹仟叁佰伍拾│AQ二四七七八八│││││華分行││貳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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