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清連
林鴻駿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清連
林鴻駿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邱芬凌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