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K○○○
地○○○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J○○
D○○G○○B○○○壬○○未○○子○○宙○○亥○○O○○己○○H○○庚○○E○○F○○丁○○卯○○○S○○甲○○宇○○黃○○L○○申○○玄○○T○○R○○I○○M○○戌○○辛○○天○○丑○○巳○○戊○○U○○被告P○○
辰○○○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
C○○酉○○癸○○A○○丙○○寅○○午○○N○○Q○○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俊益
法官陳玉曆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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